第五届防非活动宣传月—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

时间:

2024-06-14

作者:

浏览量:

近年来,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,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。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,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,不仅给投资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失,也严重扰乱金融秩序,影响社会和谐稳定。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,投资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,学会辨别非法集资,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。以下通过案列分析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。

骗局一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—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

重点提示:投资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中已经注明对外投资不含金融、、期货、理财、基金业务等,该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。

案情回顾:

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(不含金融、、期货、理财、基金业务)等,被告人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,被告人张某为公司股东。为吸收社会存款,被告人孔某峰、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,以投资理财高回报为诱饵,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、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,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,约定月利率1%-2%,期限1-12个月不等,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。接下来几个月时间,公司先后从张某良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693.64万元。上述款项除用于支付存款客户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,孔某峰、张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、工资提成、奖金发放及借贷给他人。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吸收社会存款及对外放贷业务,后因借贷给他人的大量资金未能及时收回,致使集资参与人损失450万元。

案件警示:

本案中,孔某和张某利用投资者希望财富保值增值的愿望非法吸收存款。投资理财本是正常行为,但应记住“天上不会掉馅饼”,投机取巧必然深藏陷阱。面对社会上琳琅满目的各类投资公司,投资者一定要加强甄别。

风险提示:

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三思而行,一是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,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,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;二是看法人的营业执照,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;三是衡量收益与风险,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诱惑群众参与,但非法集资人往往将集资资金肆意挥霍或用来支付前期借款利息,缺乏盈利手段,难以覆盖高额利息支出,极易资金链断裂;四是主动举报,及时止损。一旦参与非法集资,应当果断退出,并主动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。

 

骗局二:金融超市理财—某信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
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规定,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,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“金融”、“交易所”、“交易中心”、“理财”、“财富管理”、“股权众筹”等字样或者内容。在该条例生效前有大量公司在名称中使用“金融”“金融超市”等字样,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,并不等于该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已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。

案情回顾:

某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开办“金融超市”,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,擅自对外发布吸收存款信息,以月息9厘的利息为诱饵,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80余人吸收存款,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。

案件警示:

一是企业名称使用“金融超市”字样。投资者极易被迷惑,认为其是正规金融机构。

二是承诺“高息回报”。因承诺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,投资者极易被吸引。

风险提示:

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机构,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,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;持牌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、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开展业务。请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公司名称高大上名称,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、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。


相关内容

“世界投资者周”是由国际委员会组织(IOSCO...
1世界投资者周的意义世界投资者周由国际委员会组...
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,投资者民事赔偿纠纷日益...
国务院4月12日新发布《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...